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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之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8-07-30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以及民法第789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請問:
以上兩條法規所指通行是否包含車輛可通行?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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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37e11175ab="小豬"]律師您好~


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以及民法第789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請問:
以上兩條法規所指通行是否包含車輛可通行?


謝謝您的回復[/quote:37e11175ab]
一、袋地通行權,如果能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就要訴請法院判決。
二、法院判決是否包含汽車通行,通常要看袋地的大小及使用內容而定,例如袋地非常大,可做住宅或工廠使用,則通行的必要範圍就包含汽車通行,又例如是作為農業使用,則至少必須供農機通行,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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