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債務人因生意失敗,所有財產均遭法院拍賣尚不足以償還
債務人復於年前死亡,其家人均拋棄繼承
銀行乃再向連帶保證人甲、乙求償
保證人甲先自行償還其分配額後
預向保證人乙求償
請問:
保證人乙是否須清償保證人甲先自行償還給銀行之金額?
煩請幫忙解答,謝謝
A:
您好:
一、民法第748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即所謂的「共同保 證」。
所以,您所述之情形,保證人甲與乙對於債務人之債務,應負連帶保證之責任。
也就是 保證人甲與乙間為連帶債務人。
二、另外‧民法第749條也 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
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
債權。所以,當保證人甲替主債務人還錢後,
是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代償之金額。但是,若主債務人
無財產,且其繼承人也拋棄繼承,那拿回代償金額之機會就相當渺茫。
三、再者,依前所述,保證人甲與乙為連債務人,
依民法第280條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所以,除非有法律與契約約定外,
保證人甲「超出」其應分配額之 範 圍而代償之金額,是可以向乙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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