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感謝您百忙回應,之前的問題仍有疑問,可否不吝賜教?
我為補習班設立人(甲方),與乙方(房東)訂合夥契約經法院公證,合夥各出資150萬,合夥期間為93.6.14~95.6.13,期滿可召開會議議定續約或終止契約。
甲方負責經營,乙方負責財務,乙方於5月提期滿時要終止契約,我於5/22與他口頭談妥不用清算,看他以多少賣給我,乙方說50萬可分一年給他,並且房租一年不漲,但嗣後6/2推翻,6/5透過第3人傳話說50萬要半年就給他,房租還是要漲5000元。
請問:
1.如果口頭談妥只有乙方寫的便條紙,書寫如何分期,每期分多少給他,其他簽名都沒有,可以主張嗎?或者第3人傳話,第3人可作證嗎?
2.如果乙方堅持退夥,我方認為乙方開的50萬不合理,主張用補習班現有剩餘的財務請人來清算,但須由我方買斷,合理嗎?
3.如果他堅持到期退夥,清算時期仍可繼續營業嗎?因為我方仍想做,但價格談不攏。
4.退夥人應優先將股份賣給合夥人,如果價格不攏,我方可以堅持乙方不可以賣給其他非合夥人嗎?
謝謝!
A:
您好,
1、連簽名都沒有,當初你們合夥時都會以書面寫下契約且公證,而清算只有一條便條紙,且連簽名都沒有,可能只會被認為是協議的草約,但雙方還沒有達成一致。這樣的證據力恐怕會有問題。至於第三人,只是傳話,更無法認定雙方已達成一致,第三人的行為與仲介差不多。
2、清算之後,讓給他的,看要用實物給付或是金錢給付均無不可,因為清算後就是對方可取得之財產數額,對方應該也是比較喜歡拿現金吧。
3、你要繼續營業,會有下列問題:是以合夥名義營業還是以個人名義營業?若是以合夥名義營業,所得仍屬於合夥財產,若有虧損,你就有違背合夥義務的問題。其次,合夥期間終止後,對方不將房屋租給你,你要在何處營業?萬一你在招生階段與對方有法律上的爭執並給學生家長知道了,你的招生恐怕也會受有相當大的影響,這一部分不知道你是否有評估?為使事情單純,希望你考慮清楚,不要把事情變複雜。
4、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683條有明文規定。因此若在六月十三日前要移轉股分,需得你的同意,若於六月十三日以後,因為合夥已經終止了,既沒有繼續合夥,就需清算,沒有轉讓的問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