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甲和乙為公司股東,但甲為公司負責人
現乙對甲提出"侵佔"告訴,並在庭上說甲"掏空公司"及
"甲將公司的錢全部匯出給甲的兒子",甲以不起訴處份
且判決書指出甲匯入公司的錢比公司匯入甲戶頭的錢還多
(甲借錢給公司使用)
請問::
1、甲可否對乙提出誣告?
2、誣告是侵犯國家法益的,檢察官不是會主動偵查的嗎?若檢察官未發動偵查,那表示乙尚不構成誣告罪嗎?
敬請回覆.謝謝
A:
呂小姐您好: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依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53號判例:「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要件。」故甲被不起訴,不見得乙就構成誣告。但若甲懷疑乙是明知甲沒有侵占,而向檢察官提告,甲仍可告乙涉嫌誣告罪。
檢察官必須發現犯罪才會主動偵查,像誣告這樣的案子,若沒有人提告,檢察官通常不會主動偵查。故檢察官尚未偵查,與乙是否構成犯罪是二回事。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
旭遠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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