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97.8月中旬,公司臨時告知工作做到8月底離職理由:駐局人員原有2位小姐,因另聘1位男性員工故需裁減1位女性雇員而本人因屬非自願離職者故向雇主提出給付遣散費的賠償但公司卻稱因當初進公司時未簽署任職契約,因此不願給付遣散費此外,他又說一個臨時僱員並不享有勞基法的基本權利既...
1.如果先生不幸過世,而其現任的妻子是大陸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是歸屬於前妻? 還是大陸配偶呢?2.如果未成年子女,因其爸爸及繼母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平日的生活照顧是由阿公來負擔,可以由阿公來主張未成年子的撫養權嗎? 如果可以, 應該要採取何種方法或法律途徑呢? 謝謝!
已經簽定的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以更改?另外~更改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要負責養育權...要如何書寫...可以要求一筆養育費嗎..如果要撇清關係...需要簽署放棄探視權嗎...擁有監護權的可以擅自將婚生子送人~而無需透過沒監護權的應許..?探視權的書寫方法..如何比較適當
律師您好! 請教: 侵害繼承權和侵害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有何不同?何謂繼承開始時及繼承開始後?可否舉浅例指教感謝!
律師您好~因腦出血及腦栓塞致左半身機能殘障因普通傷病假致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仍未痊癒後續必需至醫院治療請問:可自請退休嗎(年資二十一年)?謝謝您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