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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動監護權後還可以要求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負責養育權?


林OO 發問於 2008-08-24 | | 傳統製造業

Q: 已經簽定的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以更改?
另外~更改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要負責養育權...要如何書寫...可以要求一筆養育費嗎
..如果要撇清關係...需要簽署放棄探視權嗎...
擁有監護權的可以擅自將婚生子送人~而無需透過沒監護權的應許..?
探視權的書寫方法..如何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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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離婚協議書,既然是協議當然可以更改,因此只要是在男、女方同意之下,縱使已辦妥離婚登記,仍然可以更改協議
依法律規定,父母不管有無離婚或離婚後無監護權,皆須要負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因此您可以把扶養費用之金額、給付方式、何時給付註明在協議書上。
探視權是父或母所擁有的權利,除因未監護一方在探視過程之中會妨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者外,所以不會因有無簽署協議書,而放棄探視之權利,若探視過程中受阻,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探視方式。
你所指的“送人”,是指讓他人來收養嗎?
依民法第1076-2條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實務上,因收養須向法院聲請,故法官仍會詢問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雙方意見。
探視權,並無一定書寫方式,只要你們雙方把探視方式(如:探視之時間為幾點、何時可以探視、探視地點、或其他你們的想法等等,清楚的寫上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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