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舅舅是無業遊民,身無分文,他在108年於安養院過世,死亡後的身後事都是由兄弟姐妹處理。
今年2月份我媽媽和其他的兄弟姊妹都收到一張資產管理公司寄來的函,上面寫說我舅舅在2007年有向某銀行申請現金卡,現在資產公司要請繼承人還欠款。
當時家人有去詢問他人,其建議不用理會,因為舅舅沒有遺產,媽媽也沒有繼承到任何遺產。
但是今天媽媽又收到另外一間資產管理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舅舅在94年向某商業銀行申請房貸130萬。
但是我舅舅是無業遊民,怎麼可能申請的出房貸?而且所寫的某商業銀行早在90年就已經改名成某國際商業銀行,名稱也不符。
對於這兩件債權,都已經超過15年以上,我媽媽也沒有繼承到他的任何遺產,請問律師,我們接下來應該要如何處理?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規定。
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因此提起訴訟時,訴訟中您可向債權人主張沒有繼承遺產,因此毋庸負清償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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