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住在桃園的中壢區,住的是傳統的五層舊公寓,沒有管委會,最近因為水塔維修的問題,可能需要換馬達或線路,需要請專業的水電來維修,但有住戶避不出面,既不願意參加協商,也不願意出錢,導致大家都無水可用。
由於水塔是公共設施,沒人願意替不出錢的住戶代墊,事情也只能懸在原處。我想請問下面幾的問題:
一、傳統無管委會的公寓,在面臨公共設施的維護費用均攤的問題上,是否有法源可強制要求指定住戶支付。
二、當這位住戶以不了解、不參與的方式拒絕協商時,或者以沒有住在此處,不需要用水為由拒絕支付分攤費用時,其他住戶是否以可以以過半住戶同意,先指定水電來進行維修,並在事後要求這位住戶分攤費用?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對第一項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之公寓大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按樓高或使用之不同等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規定。
對於大樓公共設施的管理須成立管委會才具有求償或管理的法律上依據,因此建議可依上述法條依據,向都發局請求協助申請設立管委會。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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