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如果先生不幸過世,而其現任的妻子是大陸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是歸屬於前妻? 還是大陸配偶呢?
2.如果未成年子女,因其爸爸及繼母長期在中國大陸工作,平日的生活照顧是由阿公來負擔,可以由阿公來主張未成年子的撫養權嗎? 如果可以, 應該要採取何種方法或法律途徑呢?
謝謝!
A:
一、此部分要先看大陸配偶當時有無收養前妻的小孩,,如果有,那先生過世後,該子女之監謢權歸大陸配偶,但若大陸配偶當時未收養前妻的小孩,則此時前妻可聲請子女之監護權。
二、依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改定監護須向法院聲請
就阿公如果要聲請改定監護權部分,須先視其爸爸是否有不適任之情形,僅依爸爸在外地長期工作時,並無不適任之情況,恐怕無法改定監護權。反之,若爸爸不適任監護人一職,則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民法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
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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