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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問題


大O 發問於 2008-08-28 | | 不動產相關業

Q: 律師您好!
請教:
侵害繼承權和侵害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有何不同?何謂繼承開始時及繼承開始後?可否舉浅例指教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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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參考下列判例:
93年度家訴字第3號
要 旨: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謂繼承前被侵害,須自命有繼承權之人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者,始足當之。又財產權因繼承而取得者,係基於法律之規定,繼承一經開始,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即為繼承人所承受,而毋須為繼承之意思表示,故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之人,必需於繼承開始時,即有此事實存在,方得謂為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又所謂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物之權利而言。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一○八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九二、一九二八號復著有判例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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