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當賣貨助理的時候 老闆跟我說東西賣出去但被棄單 需要自己貼錢 不然他就會提告 可是每一個客人棄單都是因為他拖2-3個月 他都是說1-30天就會到貨 但都拖了很久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又突然到貨 被棄單又全部都是我的問題 說我貼不出那些錢 就視同棄單向法律提告
客戶透過網路購買商品,購買時要求對方先匯款,只留60元金額做貨到付款,但後來未取被退回,再聯絡客人都未讀未回應,已經快半年了,電話也是空號⋯請問我需要向警局備案之類的嗎?之後會被反告嗎?
我是幼兒園的契約進用的教保員,由於屬於連續性工作性質,無法工作4小時休息半小時(工作時間8:00~16:30)。經勞資協商,同意將中午休息的半小時,以補休方式辦理,但公司人事單位說這樣違反勞基法。
本人於民國112年12月02日下午15時發現上班制服遭竊,19時於台南市警察局-大灣分局報案做筆錄,而在18時與古偉聰古醫生,也就是本人的老闆與電話告知制服被竊,老闆當時跟本人說「制服不見沒關係,人沒事就好」等等安慰性質的話語,讓我頗感放心,但因為有賠償性質的問題,本人還是想說應...
想發問說賠償金的部分前陣子在健身房當教練,有簽署未滿一年離職賠償合約但當時進去簽合約我的主管沒給我看內容直接請我簽名說會給我副本,但完全沒有給我。本身未做滿三個月就離職了,他有寄存證信函給我,想問下這樣要賠償嗎。因為有看勞基法15-1但看不太懂,他有給予培訓沒有錯,但上班期間無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