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教如果雙方公司簽訂設備買賣合約其中包含設備交機驗收後尾款支付完成後才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其中已載明相關付款條件及時間,但是買方公司故意連續2次違反合約規定的付款時間才付款,賣方公司使否可以主張不履行後續的技術服務?
A:
您好:
本件買賣合約如有約定待設備交機驗收後尾款支付完成後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之條款,且已載明相關之付款條件及時間,一旦應付款之一方違約不履行(付款)義務,他方得拒絕提供其技術服務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
依題示,應付款方固違約遲延付款,此雖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但其既已付款,對方即不得(再)主張同時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提供後續之技術服務。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A:
蔣先生/小姐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以下幫您做簡要的說明及回答:
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雙務契約是指契約成立時,當事人雙方間均彼此互負義務與對價關係。而同時履行抗辯權,其作用在於暫時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延緩他方債權之行使,他方當事人若已為對待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則此項抗辯權即歸消滅。
依您描述的內容,該設備買賣合約內已清楚載明相關付款條件、時間,以及設備交機驗收後尾款支付完成後才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等,買方應依合約內容做相關的交機驗收,並支付尾款,您這方才會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給買方。又買方的連續故意違反付款時間,導致此買賣的進行並沒有按照合約內容進行,此時您這方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暫時拒絕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免除給付遲延責任,他方亦不得主張未履行提供技術為由解除買賣契約。
如需更進一步的討論建議,歡迎隨時聯繫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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