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民法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建議您先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
3.若金額不高,建議透過法院或公所調解,或許有空間。
4.就您所敘尚無刑事告訴可適用。
5.若您提民事並無誣告問題。
6.民事反訴是對方權利無法臆測。
7.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8.民事反訴對方訴訟標的不能相同。
A:
您好:
所謂「備案」只是員警依照當事人所陳述之內容記錄在「工作紀錄表」的公文書內,在警局留存紀錄表示有如此事件發生。
本件屬民事交易,實非警察之職務範圍,且應不至產生刑責,但為因應日後萬一爭訟,似應蒐集保留上述事實之證據,相較於備案方式更形重要且具實益。至於對方是否會提告,則係對方權利,因由其所自行決定而無法判斷,但是否提告和提告有否理由,顯屬二事。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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