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讓時有跟前老闆簽約說設備要保證三個月不會壞,如有損壞前老闆要負責賠償,至今快兩個月發現設備損壞,已找人報修並跟前老闆老婆通知花了多少維修費,對方現在不認帳,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使對方賠償或者有什麼法律可以提告呢?
目前有一間單一自然人股東所組織的有限公司,希望可以依照公司法106條第三項轉換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按照公司法128條第一項所載,發起人必須有兩人以上,或是政府或單一法人股東也可不受128條第一項限制,想要詢問這間有限公司若要轉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再增加新股東再變更組織...
之前我公司承攬住宅新建因尚有尾款未結清。現在發存證索討未結清部份款項,與上包廠商簽訂合約的負責人過去一直以太太私人支票給付工程款,現今兒子出面告知,爸爸已經有失智狀況要嘛你去告我媽告公司請問是否有什麼方式提供?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約定將其行政責任(例如:罰鍰或其他行政罰)由其公司負責人負擔或承受、股份有限公司則完全不負擔或不承受呢?
公司為商行行號營運本人為負責人營運八年屬人力派遣業銀行有企業貸款、紓困、個人信貸上有合約廠商違約賠款一個月費用下有積欠員工薪資破百萬若倒閉或歇業負責人須負擔什麼責任跟賠償問題若跟所有員工申請勞資調解若提出相關依據證明員工是否可申請失業補助三個月到半年若相關依序執行是否有民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