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承攬某營造公司工程, 該公司經營不善,資金周轉不靈積欠貨款甚鉅, 請問可否向該營造公司總經理求償積欠款項, 或者另有其他方式求償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公司法:
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因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格,所以他人對公司所請求之債務,原則上無法向該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求償。
依台端所述,除非該總經理符合公司法第8條第2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他人始得一併向該總經理進行求償。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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