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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合約上的合意終止


邱OO 發問於 2024-03-08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我的店面的房東因為他的房子違建違法消防法規,但簽約的時候 我不知情, 最近才知道他房子有違建不符合消防法現

房東以前就知道違建違反消防火規,卻從未告訴我們過,現在他要請人來改建以符合消防法規
請我們兩個月搬走
因為合約有公證
合約第十條的合意終止說前二個月前通止,可終止合約,我上網查了一下,合意終止需要雙方都同意

但他仍要按合約第十條把我們趕走,否則就會被強制執行,但他合約違法在先, 合約到明年 3/31 就到期了
我跟房東說我希望按合約走完
但他想提前做
因為我們是店面, 做生意, 只提前兩個月通知根本就不夠
我們沒有違法,是他沒有據實告知,影響我們權利,違法在先
我可以請律師幫我們解決嗎?謝謝????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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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內政部消防署發布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臺北市辦理商業登記消防安全應注意事項第1 條檢修申報規定及建築法第77條第1 項等保護他人之法令部分,必須遵守。
故貴方承租的店面,因房東之房子屬違建違法消防法規,房東是否無法辦理補正相關缺失事項?
如系爭房屋有不得作為營業使用之事實,係可歸責於房東,並貴方能提出相關客觀證據佐證。可主張房東有債務不履行情事,主張解除契約返還押租金等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民法租賃: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依據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依據台端所述,雙方間之意思表示並未達成一致,並未合意,建議台端向房東表達並未同意解約,惟建議透過寄發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較無爭議。

另建議可檢視租賃契約其他有關雙方義務之內容,確認是否有其他相關保障權益之條款或可進行商業談判之內容,以便順利處理問題。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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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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