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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正版公仔,用於自製蛋糕並販售

正版公仔,用於自製蛋糕並販售


wO 發問於 2024-03-19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想詢問購買正版盒裝公仔,拆盒後,將公仔消毒後直接放置使用於自製蛋糕上進行販售,是否會有違法疑慮?謝謝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問題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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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所詢問題,因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第一次同意商品流入市場上銷售後,便無權利再限制他人對於此以售出商品的買賣或使用,此即「權利耗盡」。故您若是透過正當市場管道購買取得正版公仔,在不改變公仔外觀的情形下直接放置於蛋糕上進行販售,原則上不會有侵權之虞,惟應注意「公仔」本身可能同時存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其中著作權的「權利耗盡」是「國內耗盡」,也就是說您有權使用該正版公仔於蛋糕並販售的區域應限定於您購買該正版公仔的國家,同時也不宜自行宣稱該糕點為XX公仔聯名等廣告,避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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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法律事務所/五洲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朱芳儀律師
電話:07-7136119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284號12樓

A:  您好:
有關所詢涉及商標權權利耗盡:

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經他人擅自加工、改造,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按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觀其立法意旨,採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指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倘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不問第一次投入市場在國內或國外,都不能再主張其權利,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商上易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商標權之「耗盡原則」(the principle of exhaustion )或「第一次銷售理論」(First Sales Doctrine),意指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之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則附有商標之商品由製造商、販賣、零售商至消費者之垂直轉售過程已存在商標之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在該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而「權利耗盡」理論依其效力可分為「國內耗盡」(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exhaustion)與「國際耗盡」(the principle ofinternational exhaustion)」二種。「國內耗盡」係指權利人僅就其商品於本國內銷售後產生權利耗盡,至於由外國第一次進入本國市場之商品,其權利仍未耗盡,權利人仍得主張權利。而「國際耗盡」則是指無論國內或國外,商品第一次經權利人同意於市場上流通後,即已產生權利耗盡,權利人不得再對該商品主張權利。而商標之主要功能既在表彰商品及服務之來源,倘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合法附貼商標,即不致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且品質亦相同時,亦不致使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發生商譽之損害,復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及壟斷,並可促進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而符合我國商標法第1 條所揭櫫之「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等立法目的,是以我國商標法係採「國際耗盡」原則,亦即自國外輸入經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同意使用商標之商品時,應不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依據台端所述已購入正版公仔,此正版公仔之商標權已屬權利耗盡,商標權人即不得再為主張商標權,故不會有違反智慧財產權疑慮。但為免爭議,建議於銷售商品時可再標示為購入正版公仔。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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