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請員工的當下都有告知試用期內都是以日薪1408計算,但如果當天上班時數因為客戶關係有調整,不足半天就會依照半天計算,也就是704,超過半天就是依照一天日薪計算,請問這樣有違法嗎?另外我在和員工協議這些的當下,員工有與我簽署勞工合約,合約會具有法律效益嗎...
請問做滿三年員工提出離職,照理說4/9離職應工作到5/9,但老闆先提出做到四月底,這樣能拿到資遣費嗎?謝謝
想請問到職日為101/10/01,將於112/4/30離職,112/01/01前已將10年的特休休完,那到112/04/30離職之前是否還有15天的特休可以使用,是否會因為公司採用周年制或歷年制而有所差異
公司走的是歷年制,員工110年6月1日到職,112年6月1日離職的話,是否給予滿兩年的特休假?還是因為員工離職就不用給予?
請問律師,若公司有違法情況(販售過期商品),若我提離職,是可以請公司開立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嗎?公司已被調查,也有陪同去做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