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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非自願離職申請

非自願離職申請


許OO 發問於 2023-04-12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律師,若公司有違法情況(販售過期商品),若我提離職,是可以請公司開立 非自願離職申請書嗎?

公司已被調查,也有陪同去做筆錄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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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19條定有明定。惟按,所謂「非自願離職」,參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亦即,勞工離職後,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要件必須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規定之要件,始能依法請求雇主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本題公司(雇主)有違法販售過期商品之事實,雖然可能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但此種情形,並非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事由【①歇業或轉讓時、②虧損或業務緊縮時、③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④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⑤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也非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①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②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③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④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⑤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也與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20條規定無涉,自不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關於「非自願離職」定義。縱然勞工因雇主販售過期食品,而提出離職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亦無法僅憑雇主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乙事,進而請求雇主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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