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民國87年6月1日到職, 打算做到民國107年4月30日離職, 年假有25天, 想在離職前把還沒使用的年假用完, 請問要如何計算, 謝謝.
打算離職並有提前告知雇主(於員工手冊規定時間)時間到是否一定可以走人?若時間到雇主還不准我走這是否不合法?
先前已在過年前告知公司離職,做到3/2連同交接,但因為還有剩餘2天年假尚未使用所以離職單上面是標示3/6。在3/5公司的老板嫌我交接做的不好,要我特地回去公司重做交接,但我告知對方因個人私事需處理無法前去重新做交接。所以導致他們現在為難我,skype我並要求我本人至公司才能領取薪...
我在某家公司已服務5年,最近公司找我面談要降我職位也降我的薪資",但我不知情薪資是可以拒絕不答應來調低薪資而我就簽名下去,,是後要拿回來簽名 請問一下像我這樣可以拿回嗎?或是可以去勞動局申訴,像公司這樣調降薪水請問勞基法上有條例,可以抗告嗎? 如果我不想做,讓公司資遣我,是否可以...
您好想請問我想要在107/03/09離職,我滿半年。 想請問如果我向公司107/02/26提出離職市府合勞基法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