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民國87年6月1日到職, 打算做到民國107年4月30日離職, 年假有25天, 想在離職前把還沒使用的年假用完, 請問要如何計算, 謝謝.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令中,並未有「年假」一詞,因此您此處所提及的「年假」應該是指勞基法中所規定之「特休」,先予敘明。
根據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您可以至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中鍵入相關資訊進行試算,確定您的特休日數。
雖然特休屬於員工的權利,原則上由勞工自行排定即可,但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後段:「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為避免勞工因請特休的時間過長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或出現人力調度困難,仍然可以與員工進行協商調整,因此建議您提早向公司提出特休申請,以利企業進行人力調度。
由於特休的目的是使員工可以有較長的休息、旅遊或自由安排之機會,因此是工作日來計算之,依照人事行政局所公布的107年行事曆版本,107年4月即有18天的工作日,因此4月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之情況下,您可以請長達18天的特休。
至於未修完的特休,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4項本文之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您可以向公司請求將未休完之特休換算成工資。
附帶一提,若公司所給予的特休日數優於勞基法,並無不可,但就超出勞基法的日數,雙方可以約定沒休完不予折算現金,此部分還是要視雙方的僱傭契約是否有另有特別約定而定。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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