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打算離職並有提前告知雇主(於員工手冊規定時間)
時間到是否一定可以走人?
若時間到雇主還不准我走這是否不合法?
A:
您好:
關於員工離職前預告期間的規定,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您可以依照您的工作期間,參考上開法律規定計算您的預告期間,若您所任職的公司員工手冊所規定之離職預告期間較法令規定來得短,可認為是優於勞基法之規定,該約定亦為有效。
建議您應以正式書信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辭呈,並記得於離職書上清楚記載相關日期,以避免未來產生糾紛時仍有相關證據得以佐證。
另外,於此一併提醒您,請務必依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否則若因未完成交接手續而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是可以另外向您主張損害賠償責任的,為釐清權責,建議您可以將離職交接事項以書面留存,以確保自身權益。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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