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先前已在過年前告知公司離職,做到3/2連同交接,但因為還有剩餘2天年假尚未使用所以離職單上面是標示3/6。
在3/5公司的老板嫌我交接做的不好,要我特地回去公司重做交接,但我告知對方因個人私事需處理無法前去重新做交接。所以導致他們現在為難我,skype我並要求我本人至公司才能領取薪資。請問我人目前已在國外要如何追討我的薪資呢?我們領薪水日子通常是每個月10日,現在已3/12了,尚未收到2月份的薪資。此外想請叫一下,因為我已在3月初離職,那我3月上的班的薪水是否還要等到4月份才能拿到,還是說雇主有義務一起連同2、3月薪資一次給付予我呢?在請直點迷津,謝謝。
A:
您好:
關於離職薪資給付的時間點,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因此,依照法律規定,理論上員工於離職當日就可以獲得該月的薪資。
然而,此項規定與企業實際運作不盡相符,尤其對大型企業而言,若每位離職員工的離職日均不相同,則人事及會計部門必須隨時結算員工薪資並撥付款項,如此勢必會造成公司行政運作之一大負擔。
關於此點,可以參考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因此,若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有特別約定每月工資給付之時間,或就勞動契約終止當月工資的給付日期有另外約定者,得依照原約定之時日發給工資。簡單來說,若公司與員工約定每月10日發給薪資,則3月10日應可收取二月份的薪資,至於三月份薪資最遲應於4月10日收訖,若超過上述期日公司仍未支付,才有違法的問題。
另外,一併提醒您,勞工於離職時必須要完成交接手續,如果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公司可以另循民事求償程序,向您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建議您將交接清單等離職文件留存,以利未來若雙方有爭執時得提出佐證。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公司已經遲發2月份之薪資,建議您可以寄送存證信函的方式向公司正式要求給付,若公司仍置之不理,或刻意刁難,您亦可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以利圓滿解決問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