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父70年間投資親戚公司,80年左右遭主管機關撤銷登記,現因負責人與銀行興訟,遭法院以股東繼承人身分指派為清算人,因對於三、四十年前的公司,一無所知且無從清算起,故想請教如何辭任法院指派之清算人?
公司員工到職三年都是以遠端工作,但公司與該員工間勞務契約並未有約定可以遠端工作,只有口頭答應過。 上週公司發現該員工跑到中國,所以公司調動該員工在本周一回到台灣辦公室工作,請問這個調動有違法嗎? 公司是否可以以曠職為由扣薪或資遣呢?
您好,請問台灣法律有為了保護代理商(agent)(公司或個人)特別對於代理契約所約定的內容,都採取立法方式來限制或規範嗎?例如:契約突然被終止, 或廠商跳過代理商等情況, 可允許代理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這樣情況下勝訴機率高嗎?謝謝
時間背景約在民國83-86年之間稅籍上登記的是(獨資)當時長輩與其3、5好友合資開店,一人出資10萬,前期經營不錯,所有人也獲得了一些利潤,但後期加入新業務後導致虧損連連,幾位投資者便要求長輩將其入股時投入的資金10萬全額退回,長輩便將資金返還予幾位股東,而後店面因周轉不順倒閉。...
公司要求員工考操作機械的證照,並全由公司付費請問公司是否可以訂立同意書,要求員工只能在公司內使用,不得使用此證照在外私接案;如被發現或有法律責任,全由本人負責,並須返還考照的費用?這樣訂立同意書追討費用,有無違法?另外,公司想和此培訓員工訂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能備註如有哪幾種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