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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合資購買農地想退出


陳OO 發問於 2024-05-11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7人合資購買9筆農地登記在三人名下
沒設立公司有簽訂協議書說明每人持分以及哪幾筆土地登記在誰名下
本人持分是1/8,我是三個其中之一有登記土地的合夥人
每筆土地登記人都只是單人持有沒持分
如今我想完全退出但又擔心登記在我名下的幾筆土地未來被追稅啥的
如果我出售自己應有部分1/8給他人那我是不是變成單純的借名登記出名人
因為土地持有時間久遠有當初合資人已過世
當其他合資人要求我移轉登記在我名下土地是不是要所有合資人+繼承人都同意?
不好意思連問題類別都不確定
想請教這是該找代書、會計師、還是律師?

不動產法規 民事 不動產 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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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針對您詢問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此為合資契約,而非合夥契約:
合資契約是指雙方共同出資完成一定目的之契約;而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二者均是契約當事人共同出資,雙方就出資及獲利比例均按約定定之,差異僅在合夥以經營共同事業為特點,則就性質不相牴觸部分,可以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相關規定,以定合資人間之權義歸屬。也就是說,7人合資購買9筆農地的行為,並不是經營共同事業的合夥契約,而僅是一般的合資契約。(參照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576 號民事判決)
(二) 將自己應有部分出售給他人,並不會有借名登記的狀況發生,當其他合資人要求移轉登記在您名下的土地時,需要得到全體合資人及繼承人的同意:
稱「借名登記」契約者,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而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因此是可以將自己的應有部分1/8移轉讓與給他人,並不會變成借名登記,不過必須注意,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共有人出售持分時,應該要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到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說,針對您名下的土地,如果其他合資人要求移轉登記時,需要得到全體合資人及繼承人的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勞資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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