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您並未涉及侵權問題:
(一) 他人所創作之動漫角色、圖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而「著作權」及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因此就算取得該美術著作之「所有權」,並不代表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以您的例子而言,您僅係取得該三麗鷗公仔的所有權,而非著作財產權。
(二) 依著作權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也就是說,您既然有該三麗鷗公仔(該公仔須為三麗鷗之正版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就可以將三麗鷗公仔擺在調酒旁邊公開展示給消費者觀看,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 另關於同業別家做法,只要未將圖案製成招牌、立牌、菜單或彩繪於餐廳牆面上,就不會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的行為,因此同業別家未將圖案印在菜單上,即無侵害他人著作的問題。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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