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若是商標權(logo)人的授權,意即,商標權是屬於公司的,公司委託您印製商標,您不是「行銷之目的」使用商標,因此自然不會有侵權的問題。
如您有侵權的顧慮,您可以透過與委託公司簽訂契約,請對方出具相關證明(如商標註冊證)說明公司是商標權人,並在契約中授權商標使用(清楚記載商標授權人、被授權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圖樣、授權使用該商標的方式),即可降低未來發生侵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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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條
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您並不會有任何侵權問題:
(一) 依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見解,代工者是受到委託人的指示,完成標示商標的商品後交給委託人,代工者並無市場行銷的目的,因此,代工者並非商標之使用人。也就是說,以您的情況而言,您是負責代製手工皂並印上該公司的logo名稱,表面上看似屬於商標使用,不過因為您是受到該公司的委託(請該公司員工或業務提供該公司的授權證明),所以實質的商標使用人應為該公司(即商標權人),因此,既然您並非商標使用人,自然也不會有侵權問題。
(二)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代工者超製受託商品,將一部分拿去行銷市面,則主觀目的已由代工轉變為有行銷目的,已構成商標之使用,非經權利人同意,不得為之。也就是說,如果您今天製造多餘的手工皂(且上面印有該公司的logo名稱),並將其拿至市面上進行販賣,則屬於商標使用的情況,在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即該公司)的同意下,就會涉及到侵權問題。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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