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以下問題想麻煩協助回覆 若公司名稱變更後,新契約上名稱未變更為新公司名稱,仍沿用舊公司名稱,是否需要重新簽約
目前有考慮要接手原老闆的店面,頂讓金額為400萬,但因原老闆跟該店面的房東簽的租約當中有一條,房東手寫上若要將房子收回做其他用途,只要提前四個月告知,租方需無條件配合,這條我覺得對我非常沒有保障,想詢問若是協商房東重新簽約時把這條拿掉,但簽了五年的約,這五年期間房東如果也是提前說...
親子館是社會局委託協會或學校辦理工作合約簽一年,明年續簽但換成B單位今年是a協會,明天換成B協會特休的年資是能累積上去的嗎?(一樣都在親子館工作,只是委託的協會換了)
請問公司換抬頭(統編),負責人也換店名也換, 員工有遣散費嗎?原本老闆(負責人)變成股東,股東變成老闆 (負責人) 公司也換名字
公司要另一處設置辦公室,距離公司原址大約15公里,會調派一些同仁前往新址工作,公司會給予交通補助或是租房補助,請問是否有違法令?以及這兩項補助是否有法令規定如何計算?另外要讓部份同仁有彈性上下班的時間,如上班八點到下午五點,可彈性半小時,是否有違法?或是該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