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以下區分兩種情況說明,第一種情況是「先簽約,後更名」。第二種情況是「先更名,後簽約」。
在第一種情況,公司在簽約時是舊名稱,之後經歷公司名稱變更,此時,該份契約原則上仍對更名後的公司有效,應無重新簽約之必要。
但是,在第二種情況,公司先進行名稱變更,之後在簽約時,基於某些原因(例如疏忽)並未留意到契約文字,誤載為舊名稱,此時契約的效力可能產生爭議,如果執行上沒有困難,建議重新簽約,以降低將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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