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時在徵才廣告上寫正職員工年終獎金2個月(全薪)
面試時主管也有提及保障年終獎金2個月,
過幾年後無意發現徵才廣告變成依公司績效發放,但公司並未告知變更發放方式!
那仍是以我當時入職條件為主嗎?
勞動契約因為沒有拿到副本也忘了當時上面是否載明保障年終?
A:
您好,
雇主於招募求才或僱用員工工作時,不得以不符實際之資料或訊息對外加以刊載(登)或揭示要約,使求職者或受雇者誤信或承諾。有關您面試時主管也有提及保障年終獎金2個月,依勞基法
第 21 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您與公司間就工資之約定,是以您當時入職條件為主(保障薪資12個月加年終2個月共計有14個月)。但如發生爭議,您還是需要提出相關證明當時入職條件是年薪有14個月薪資。
原則上雙方約定之薪資屬於勞動條件,雇主不得單方面做不利之變更。(但如後來公司變更為依公司績效發放,也可能公司績效好的話發放的比2個月年終還要多。)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