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情況:公司為歷年制計算,並有公司章程規定須在當年度將特休使用完畢,如未使用完畢需要與員工確認是否延遞或轉為工資給付。遇到問題:我的到職日:110.06111.01,人資在薪資條上給予 24HR(勞基法所規定之期滿半年的三天假)+56HR(在本年度滿一年的七天假)...
您好,例如:原本實際薪資為26000元,公司調整薪資結構,名義上職務加給2800元,但是,最終實際薪資為28000元,這樣合理嗎?謝謝
我想請教大學的計畫專任助理離職預告期是否依照勞基法?目前工作未滿三個月,如依勞基法是不需要離職預告,但契約書中註明「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這是否須要遵守?謝謝!!
想請問一下本人目前工作8年想離職自己開店今年2023年1/20開始放年假1.想請問一下在年假期間提離職是否合法?2.若年後1/30才提離職的話,是否要做到3/2才算滿30天? 若說是做到2/28這樣不滿30天是不是違法?
本人任職1年以上未滿3年依法規定20天的離職預告期請問1/19提離職是否2/8為最後工作日2/9離職生效(不必去公司)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