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類型:有限公司
情況:公司為歷年制計算,並有公司章程規定須在當年度將特休使用完畢,如未使用完畢需要與員工確認是否延遞或轉為工資給付。
遇到問題:
我的到職日:110.06
111.01,人資在薪資條上給予 24HR(勞基法所規定之期滿半年的三天假)+56HR(在本年度滿一年的七天假)->這樣的算法應為周年制,但整年度都未提及為預先給假。
111.12,我將年假都已依照薪資條上的時數修完。
112.01,人資提出我有特休超休情況,說明111年度所提供之特休時數為預先給假,因此在沒有預先告知的情況下將我本年度的特休依照歷年制算法扣除。
想請問 在沒有預告為預先給假的情況下,我是否有權利要求將我112年度原該取得的假補回?
謝謝!
A:
您好:
依您所述,貴公司係採曆年制,而您是於110年6月1日到職,若貴公司約定給假之年月日起始日為當年度之1月1日,則您於111年之特休日數為6.5天,於112年之特休日數為8.8天,而貴公司之人資在薪資條上給予您80小時(滿半年取得特休3天+滿一年取得特休7天),係人資計算錯誤,您確實有超休特休情況,而可在112年度將超休部分之特休扣回,或是請您補回超休部分之薪資。若貴公司與您在勞動契約並未約定以曆年制計算特休,則您也可以主張您的特休部分要依照周年制計算。但依您所述,您事先顯然已經知悉公司係採曆年制計算,而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曆年制僅有預給曆年制以及比例曆年制,預給曆年制為於每年1月1日時,預先給予勞工次一累積年資所對應的特休天數;比例曆年制則為以勞工到職週年日計算至年度末之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乘以其當下所對應之法定特休天數,核給該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或會計年度)之特別休假,可知預給曆年制優於比例曆年制,而無論是預給曆年制或是比例曆年制,您都無法在111年合法取得超休特休部分之權利,因此,您沒有辦法以公司預告為預先給假的情況下,要求公司將您112年度原該取得的假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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