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教大學的計畫專任助理離職預告期是否依照勞基法?目前工作未滿三個月,如依勞基法是不需要離職預告,但契約書中註明「乙方如因特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甲方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這是否須要遵守?謝謝!!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可知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基法並無規定預告期間。
如您所述,您目前工作未滿三個月想要離職,但依照契約書約定離職時需於1個月前預告,經甲方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然勞工就勞動契約的終止權屬於形成權,您通知老闆表明要離職時,即發生效力,並不須得到雇主同意,且此約定要求勞工應負擔較長之預告期間,無疑是加重勞工之責任,此約定違反民法第71條強制規定而歸於無效,從而您可主張約定無效,而不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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