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根據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關於預告期間之計算,係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即包括各種假期在內)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勞工離職之預告期間計算亦同。如您所述,您若於1月19日提離職,則預告期間自1/20日起算,又您工作年資係1年以上未滿3年,預告期間為20天,2/8為最後工作日,薪資算到2月8日,勞健保也保到這天,公司也會在離職當天申報退保,離職日隔天也就是2月8日就是退保生效的「離職日」,當然也就不用再去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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