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民國88年工作時勞保是寄在家人公司下,到民國92年才轉回來工作的公司投保,現在公司將我遣散時,是否應由88年開始計算,而不是92年?因為88年到106年都是在同一家公司,但公司堅決從92年開始算,這樣是否有違法呢?
我們單位有一名員工因家人生病需隨身照料,元月開始向單位請假,但是員工表示須請假2個月以上,也不確定會不會歸隊,這樣符合勞基法的請假規則嗎?因為不是本人因素無法請留職停薪,我們應該如何處理?謝謝您
您好 我任職於一間光電公司 2014/12月到職 於2017/01/03到2017/07/03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公司於2017年1月13日發放年終奬金,並說明留職停薪者不能領取,有關年終奬金是去年度2016年公司給予的福利,而我是2017年1月3日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我覺得不合理...
請問公司有提供給員工出勤紀錄的義務嗎? 若公司每月只提供薪資明細表,而未提供打卡紀錄(出勤紀錄),是否有違法?如有違法是依據哪條法令呢 謝謝回覆
律師您好:我於去年進入公司試用期開始日時有簽訂合約,內容寫:到職未滿6個月離職,離職當月工作天數未滿1個月,當月薪資按工作日發給,每月以30日計。因適逢農曆過年,公司離職日期訂為105年1月26日,故薪資計算方式是:全薪/30日*18上班天數。請問在有簽訂公司訂立合約下仍以此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