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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薪資計算


劉OO 發問於 2017-02-18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進入公司試用期開始日時有簽訂合約,內容寫:到職未滿6個月離職,離職當月工作天數未滿1個月,當月薪資按工作日發給,每月以30日計。

因適逢農曆過年,公司離職日期訂為105年1月26日,故薪資計算方式是:全薪/30日*18上班天數。
請問在有簽訂公司訂立合約下仍以此計算方式是否仍為違法狀態,依法應可追償休假日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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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劉先生/小姐您好:
一、月薪制勞工未工作至月底離職,當月份工資應依在職日數(如本例您於1月26日離職,在職日數即為26日)計算發給,而非按實際工作天數扣發假日休息工資。
設您月薪總額為X,若您三月份實際工作14天,短發金額四千元。
則本例計算式為:
法定計算式=[(X/30)*26]
您老闆計算式=[(X/30)*18]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國定假日)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您是領月薪,除非有請事病假或曠職得依規定扣薪外,一月份工資自應依在職日數(26日)計算發給,而非按實際工作天數扣發。否則,扣發假日休息工資,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規定,對您老闆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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