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任職於一間光電公司 2014/12月到職 於2017/01/03到2017/07/03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公司於2017年1月13日發放年終奬金,並說明留職停薪者不能領取,有關年終奬金是去年度2016年公司給予的福利,而我是2017年1月3日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我覺得不合理,我該如何申訴,謝謝
A:
洪先生/小姐您好: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依同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之不利處分。
依勞動部103年7月24日函釋,事業單位依民俗發給的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的勞工福利事項,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惟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受僱者另為不利處分。
而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按受僱者出勤狀況,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又,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前,如果已符合前述獎金的領取要件,縱其約定的發放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依約發給。
若受到不利之處分可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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