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在民國88年工作時勞保是寄在家人公司下,到民國92年才轉回來工作的公司投保,現在公司將我遣散時,是否應由88年開始計算,而不是92年?因為88年到106年都是在同一家公司,但公司堅決從92年開始算,這樣是否有違法呢?
A:
您好:
勞保是依投保單位來認定,您於88~92年為投保在家人公司之下,而於92才轉道您工作的公司投保,而事實上您是從88年開始都在同一單位工作,這部分,可主張應於到職日為員工加保但未幫員工加保部分來向雇主求償,另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起,逾十年者亦同。你所主張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雇主已取得時效抗辯權,所以就算雇主有違法,也難就其義務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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