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離職當天被要求交接,已列交接清單,但是雇主仍要求將未完成的工作完成及將已完成的工作退回要求重做,離職當日未完成雇主交代的事情,離開前被要求簽下限2日內將未竟事務處理完成的具結書,請問簽下具結書後,我可以拒絕再去公司交接嗎?
可以請問一下,在之前進公司前在都是用口頭告知(並沒簽勞動契約),因公司有告知是服務業放的假比較少,薪資部份都會還滿高的,勞健保部分自付額公司都負擔及午餐費(算是彌補大家的辛勞)因為這樣認同進來上班。但105年改為周周休,公司把薪資降低(扣2天薪資),勞健保部分自付額都要扣除,這樣...
剛進入公司三個月,前兩個月有底薪一萬,第三個月開始就沒有底薪,但是公司的客人不多,大概10天才來3個客人,根本就沒達到基本工資20008元,而且還簽了兩年的合約,如果違約就要付違約金,請問這樣公司有違反勞基法嗎?
我是社區大樓的管理員,我們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我又是大夜班薪資方面31K,在契約裡面這就是底薪並沒有提到超時的加班費月休六天,遇到國定假日沒有額外的補假,主管也刻意無視我的排休我想請問國定假日跟超時工作還有月休六天是否可以提告
公司任職一年後公司突然要求大家簽立切結 內容為若員工監守自盜挪用公款 徇私舞弊 私相授受等侵害公司權益之行為 公司除可立即中止契約索討回不法所得外 還可要求契約終止前推算六個月之平均月工資的三倍作為有損公司商譽之逞罰性賠賞 那我想請問這內容是合法的嗎?公司是可以要求賠償三倍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