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105/4/18經由派遣公司管道於某電信公司任職審片員,工作兩週後,因每天超時八小時,眼睛疼痛...加上駐點公司於勞動契約寫工作進度延後者、被客訴者....相關費用皆需我們自己用被扣薪方式賠償駐點公司的損失!身心俱疲。
在5/4左右收到派遣公司回覆,因找人接手需時間,請我留到5/13...但後來才發現派遣公司似乎沒幫我把身體狀況通知駐點公司!
且今天才發現,契約寫需提前一個月送離職申請單,否造成的損失皆需我負責,但我的眼睛與體力加上駐點公司採責任制,無加班費亦無補休!已感覺身心俱疲。
如果離職後發現收到的兩筆不同月薪資有被扣薪可否有法索討回被扣部分?謝謝
A: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四、內政部發文字號:(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發文日期{民國75年09月02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五、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1項前段:「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1、2款,「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1.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2.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七、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1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八、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九、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1.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十、根據您的提問:您於該公司擔任審片員,因長時間工作無法適當休息,每日上班時間倘超過法定時間,公司則需給付加班費。如無公司顯屬違法,雖然您得向公司主管機關逕行申訴亦或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檢舉,但和諧、效率立場,建議您去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十一、因長時間工作及工作性質,造成您眼睛之傷害,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得向該公司請求職業災害之賠償費用(勞基法第59條明文)。但這個前提是,您需要先舉證{證明}「因長時間工作及工作性質,造成您眼睛之傷害」。
十二、扣薪的部份,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函釋內容可知,雇主不得扣發工資。倘雇主認為因為您提前離職,導致有損害賠償情事,應詢司法途徑,而無法扣發工資。雇主違反會有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本案,倘您證明「因長時間工作及工作性質,造成您眼睛之傷害」,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亦不會生雇主主張之「扣薪」事由。同樣,雖然您得向公司主管機關逕行申訴亦或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檢舉,但和諧、效率立場,建議您去縣市政府的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十三、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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