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想請問勞動契約中雇主可不可以要求物品損壞就要員工賠償呢
如果是自己弄壞的好像就可以這樣規定
但是想到如果因為天災而壞掉也要賠就覺得怪怪的...
謝謝
A:
一、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二、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三、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四、勞動基準法第78條2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內政部發文字號:(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發文日期{民國75年09月02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六、您好,依照民法規定內容可知,只要約定不違反強制規定,契約因為雙方的自願約定是有效力的!因此,假如是勞工保管之物品,無論是否是因為勞工可歸責事項,「只要物品損壞就要員工賠償」的約定是可以的!簡言之,倘勞工認為不合理,那就不要簽立此條款之勞動契約。只要不約定,那就回到民法184條規定,只要勞工故意或過失造成物品損壞才需要負賠償責任。假如勞資雙方沒有合意,雇主執意要勞工負責,最有可能就是扣薪了!那勞基法規定及函釋內容可知,雇主不得扣發工資。倘雇主認為因為您的行為導致物品毀所壞,導致有損害賠償情事,應詢司法途徑,而無法扣發工資。雇主違反會有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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