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教一個狀況。
員工3月某天在公司下班時忘記刷下班卡。結果4月領月薪時發現被記7小時曠職, 不發予曠職時段的薪資。
事後員工發現被扣曠職薪資後, 主動向公司說明異常狀況, 並經過調閱監視器證明公司紀錄曠職當天確實有在公司上班, 並沒有曠職的事實。
請問公司可以用「已超過薪資結帳日期, 不予受理」的說明, 拒絕員工要求依照公司程序進行忘記刷卡的程序, 要求補回薪資嗎?
遇到這種狀況, 員工確實有上班的事實, 也願意依照公司規定進行忘記刷卡的程序補刷卡。
但公司卻表示「已經結帳, 沒辦法」來拒絕員工要求補回薪資嗎?
公司這樣的管理方式合法嗎?
員工有甚麼方法可以向公司要求補回薪資呢?
A:
一、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勞動基準法第78條2項:「違反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內政部發文字號:(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發文日期{民國75年09月02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四、您好,依照勞基法規定及函釋內容可知,雇主不得扣發工資。倘雇主認為因為您的曠職,導致有損害賠償情事,應詢司法途徑,而無法扣發工資。雇主違反會有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更何況本案,勞工藉由調閱監視器證明確實有出勤,倘雇主執意扣薪,明顯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上開條文的規定。雇主主張「已經結帳,沒辦法」來拒絕勞工,依本席法律意見,並非「合理、正當」理由。
五、但我還是建議,以和緩語氣、立場堅定之方法與雇主溝通。有可能雇主並非有惡意違反,而是對法規有所誤解。勞資和諧的討論,是最有效率的解決方式唷。建議您可以去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倘雇主仍然以不合理理由推諉,您有向勞工局檢舉雇主不法之權利!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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