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高層日前透過主管告知我需自請離職,並在一個月內辦理交接業務,公司不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要求每週工作日有兩日謀職假尋找工作,並提供謀職證明,公司回應不接受,我有哪些救濟方式可要求應有權利呢?可否要求另算每日工資?或其他建議呢?感謝您的回覆
請問:一,我應徵的工作是水電的保養維修,現在主管要我有時去刷油漆打矽利康,跟我的專業不符,我可以拒絕嗎? 二,若是可以拒絕公司能以此理由(拒絕配合工作)對我做處罰或解雇嗎?
你好我在前年六月到職,預計明年三月底離職,目前的問題是:在要二月底提離職,或是一月中就提。由於二月過年有一筆獎金,我怕一月中提離職後,公司會告知不需要這麼長的交接期,叫我過年前就可以走人,這樣我會領不到過年的獎金。在我認知裡面,如果我一月告知老闆三月底某個日期要離職,卻發生上述的...
我是做服飾店的,因為最近在換新系統,舊系統只能刷條碼看價錢收錢,可是公司換完系統要入帳時發現我少收錢,說舊系統刷出來的價錢跟新系統的價錢不一樣,叫我賠錢,請問這樣合理嗎?
如果公司有未滿18歲之接洽活動的工讀生,除了一般的家長同意書,是否還可以再增加若有任何個人違法問題,公司可以不負責個人行為的法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