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每月20日為公司給付薪資的日子,今天10/20公司沒有匯入薪水,接著公司來電說:這個月薪水會延後發,預計10/25日最晚11/1匯入。做得比我久的同事幾乎每個月都被拖延。
1.請問這段時間薪資的利息要如何算?
2.如果想要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該如何申請或檢舉?
3.如果最後要去勞工局檢舉或是提告我該準備哪些資料保護自己?
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A:
一、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付利息之債務,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民法第126、203、323條定有明文。
二、依前述規定,台端可要求公司給付遲延利息,公司還款必須先還遲延利息,再還薪資,若所積欠之薪資已清償,利息部分也會因主債權消滅而無法請求,台端應注意薪資及利息請求時效僅有5年!利息之利率如未經約定,週年利率為5%。
三、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7條、第79條第2款規定:「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四、公司遲延給付薪資,台端可向勞工局請求勞資爭議協處,應留存薪資條或薪資匯款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如經協處後,公司仍不願給付薪資,台端可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以保權益。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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