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網路賣家,想請問如果買家未履約取貨,導致賣家損失來回運費,我可以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請求買家支付賣方損失的運費呢?買家於106.11.29下單(指定郵局貨到付款),商品12.6送達,惟收件人拒收。經與買家聯繫僅表示係因人在外面不方便收貨,後來我再度詢問買家方便收貨時間,12.9買家回復短時間內皆無法(收貨),此時推測買家應該是不想要商品了。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如欲解除契約,應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惟買家並未依相關規定通知我要解除契約。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如何主張自己權益呢,謝謝
A:
呂先生您好:
按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實務上亦有判例認為,此為買受人之主給付之義務,若拒不受領將構成給付遲延。
一旦買受人給付遲延,按民法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可請求您對於運費上損失之賠償。
倘您想要解除契約,按民法第254條之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需先定先當期限催告買家若不收取購買之商品,將解除契約,且解除契約後,並不妨礙您之前運費損失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定有明文。
契約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定要件或約定條件時,均可主張解除契約,請呂先生不用擔心。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感謝您的提問!
蕭棋云律師 敬上
A:
1、按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買家於網站下標商品卻未履約取貨,台端可以請求買家依約履行、要求買家必須付錢外,也能就這次交易失敗導致的損失向買家提出損害賠償。除了寄送商品給買家而支付的運費或因為買家違約而喪失用更高金額出售商品的獲利可能性、甚或最後不得已以低價出售時,兩者之間的價差也可向買家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2、次按,買家意圖損害賣家之利益,故意上網購物下標後卻未取貨,依社會一般觀念,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苟賣家確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其損害與買家之故意行為間有因果關係,自得請求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湖簡字第94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據此,台端若要提告,應就自身的損害蒐集更多有利證據。
3、至於台端所述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在法條敘述中,「得」的拘束力較低,即「可為」也「可不為」,因此,買家若未依規定以書面通知台端解除契約,亦無違法。
4、建議台端未來在選擇交易平台時,可選擇對賣家較有保障的交易平台,如:交易未成功可取消交易手續費、或是可用第三方支付方式交易等,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耗費。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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