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公司去年因為倉管人員私下搬運19箱貨品合台幣43萬販售,並搬空箱藏於後方意圖掩飾,後被主管發現後,公司便至警局報案。
案子在經歷半年的審查後,於105年12月31日判決六個月有期徒刑,但因12月29日對方與我們達成和解以換取緩刑。
和解條件為每月10日需匯款10萬,並於106年8月31日須全數清償。
這段時間內,被告常常會延遲匯款,公司需經過催繳才會收到款項。
106年7月10日匯最後一期便沒有再匯款,8/10未收到款項後公司去催繳,對方也不予理會,公司寄存證信函也遭退回,所以在9月時公司便遞狀申請因緩刑條件未履行提起撤銷緩刑之訴。
目前已開了三次庭,法官都讓被告去申請「父母生病的證據」,在第三次開庭時,法官甚至勸說我們轉為民事,如此民事庭的和解書才可以作為法扣的依據。
但是我有以下問題:
1. 轉為民事之後,是否就沒有刑事的責任了?
2. 若公司堅持不轉民事,以刑事繼續提告,那是否可以同時進行民事訴訟?
3. 若法院判決公司覺得無法接受,是否可以提起上訴?
4. 開庭過程內,是否可以要求將原告所陳述的都載入筆錄之中?
謝謝!!!
A:
1.刑法第75-1條第1項第4款:『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2.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3.針對您的問題
〔1〕沒有,這個程序只是在審酌是否要撤銷緩刑而已。
〔2〕沒有,這個程序只是在審酌是否要撤銷緩刑而已。但有沒有和解,會影響是否要撤銷緩刑。法官的意思應該是,因為公司之前沒有起訴民事,然後您們先前的和解是私下達成,而非在法院作成和解筆錄。因此善意地建議在法院作成和解筆錄,將來被告再不履行,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3〕這個程序只是在審酌是否要撤銷緩刑而已。不服[指的是是否要撤銷緩刑,並非原本的判決]可以對於這個裁定抗告。
〔4〕可以請求書記官將陳述完整記載。
~希望回覆對您有幫助,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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