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您好:不好意思請教一下,本公司今年3月和某公司買了兩批貨,但後來發現這兩批貨已被報報失竊(是贓貨),而警方現已展開調查,也確認我們有和他交易買賣,但我們是第三者不知道這些貨是對方公司報失竊的贓貨,而且與我們交易的那個課長,已經被控告涉嫌竊盜及侵占,請問一下這樣會不會牽連到我...
請問律師告訴乃論罪需在案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那所謂的「提起告訴」是指到警局報案、刑事局受理還是法院開庭?再請問刑法 304 條 ( 強制罪 ) 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麻煩告之,謝謝。
您好請問我在某工廠上班已20多年但是從勞工新制開始老闆就一直説要發資遷費給我如今我也拿ㄌ請問我在3年多年資到ㄌ是否還可以領退休金謝謝您
大律師您好:我方已與大陸廠商訂立買賣契約,假設訂立買賣契約後有任一方想終止買賣,會不會被告?PS:我們在雙方在買賣契約中並無訂立違約項目。謝謝回覆!
一、請問經董事會通過之委任經理人與〝總經理〞這個職稱,有何不同?二、經董事會通過之委任經理人,與一般勞工權益差異有哪些?三、經董事會通過之委任經理人,係仍屬董事長指派工作?為何不屬於勞工階級? 若工作性質仍屬於被指派,如何保障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