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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


邱OO 發問於 2006-04-20 | |

Q: 您好請問我在某工廠上班已20多年但是從勞工新制開始老闆就一直説要發資遷費給我如今我也拿ㄌ請問我在3年多年資到ㄌ是否還可以領退休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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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春華律師 住801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二一一號十樓之四
07-2513230行動電話0936663695
須看你是選擇新制還是舊制新制的話要每月提撥6%入帳戶
帳戶可以跟你到新公司待退休年齡到後可以領取若是舊制若被資遣就依勞基法大約是工作一年發一個月資遣費

A:  依據新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所以關於在資遣費的年資內不得再請求發給退休金,至於在資遣費結算後之工作年資則可依新制定的勞工退休金條例請求這部分的退休金。

匿名

律師

A:  親愛的網友,您好:
一、因你已領取您老闆所發之資遣費,基本上您已與您的老闆結清之前之年資,所以您之工作年資已重新計算,因此,您無法於3年後再向您老闆請領退休金。
二、但是如您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之規定者,您自得請領老年給付。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
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
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
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
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
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
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84- 2 條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
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
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
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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