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方已與大陸廠商訂立買賣契約,假設訂立買賣契約後有任一方想終止買賣,會不會被告?
PS:我們在雙方在買賣契約中並無訂立違約項目。
謝謝回覆!
律師
A:
敬諮詢者:
根據您的提問,可以推斷您與大陸廠商已簽訂買賣合同,並假設該合同經雙方協商成立,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依法撤銷的法定情況。
在此前提下,合同應得到雙方的全面履行,除非發生不可抗力等人力不能控制的因素,任何一方想終止合同約定的義務(付款義務或交貨義務),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不履行合同,都將會産生違約責任。
即使合同中沒有訂立違約責任的條款,但只要不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都將會遭到損失方的索賠。
索賠的方式是訴訟或仲裁,索賠的數額等同於受損害方的實際損失。損失的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有:(1)締約費用,包括郵電費用、赴訂約地查看貨物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準備履行所支出的費用,包括為運送貨物或受領對方給付所支出的合理費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
間接損失包括預期利益或可得利潤的損失等。
由於本律師掌握您的交易信息和資料有限,上述咨詢意見比較簡單,如果上述回答不能滿足您的要求,歡迎來函或來電繼續咨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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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耀臨律師 frankhung@excel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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