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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贓貨?


黃OO 發問於 2006-05-03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本公司今年3月和某公司買了兩批貨,但後來發現這兩批貨已被報報失竊(是贓貨),而警方現已展開調查,也確認我們有和他交易買賣,但我們是第三者不知道這些貨是對方公司報失竊的贓貨,而且與我們交易的那個課長,已經被控告涉嫌竊盜及侵占,請問一下這樣會不會牽連到我們?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3381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一般刑事犯罪,除了行為人要有法定的客觀犯罪行為外,還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意思,才會構成犯罪.以一般贓物罪而言,除非買受贓物者與販賣贓物者本來就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外,(例如共同侵占或竊取原持有人的財物),否則,只單論後段的買賣行為是否購成收受或故買贓物罪.
而除非出賣人直接指稱買受贓物者,明知所買受的東西為贓物,否則,一般是會參考買受人是否係以顯不相當的價格,或是違反正常交易管道買受貨品來推斷買受人買賣時的主觀意思.申言之,如果依一般正常管道根本不可能買到該貨品,或是交易價格顯然低於一般售價,則買受人被推斷為明知買受者是贓物的機會就會相形提高.
所以,如果本件買賣,貴公司確實是經過正常的交易,而且是以正常交易價格取得貨品,建議儘量在檢警偵辦過程中提出相關購物證明,以證明貴公司並沒有和出賣人共同犯罪,或是明知為贓物卻故意購買的犯意.


參考法條: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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